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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墨打?法院打?

1999-07-28 来源:中华读书报 □季进 我有话说

 尽管主张“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呼声越来越多,可“笔墨官司法院打”的新闻旧闻却不绝于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旷日持久的《花轿泪》诉讼,到沸沸扬扬的“马桥事件”;从孙敬修著作权的连环纠纷,到《诗刊》、《太原日报》的握手言和……“笔墨官司法院打”真正成了当今文坛的一大景观,让人心里禁不住嘀咕:这文坛到底怎么啦?

这些纠纷诉讼中,如果大概分一分,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关于批评原则的歧见,二是关于著作权属的歧见,还有就是纯粹的借题发挥。“笔墨官司笔墨打还是法院打”,应该根据这三种情况略加区分。

众所周知,所谓批评就是评论家对作品作家根据其审美价值观所作出的一种价值评判。说好说坏,评论家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同样的一部作品,有人说好,有人说坏,所谓见仁见智,是完全正常的。对某一部作品,你的批评并没有完全客观的正误标准,如果真正优秀的作品却被你说的一无是处,那只能说明你不是一个合格的评论家。一般说来你蹩脚的批评,也不会影响对这部作品真实价值的肯定。换句话说,由文学批评构成名誉权的损害,是极少见的。有的作家受到了或许是较为严厉的批评,就很感委屈,继而诉诸法院,这只能表明自己对文学批评缺乏起码的理解,对自己的作品缺少起码的自信,对所谓的名与誉又太过于投入。最近《文学自由谈》发表了张者的《文学批评与名誉权》,值得那些缺少自信的人读一读。我认同这样的看法,即当代文坛的文学批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吹捧者太多,真正的批评家却太少,仿佛处处都是杰作佳构,一个个不是“莎士比亚”,至少也是可以超越“鲁迅”的大师级的人物。这种批评风气的形成是否也跟害怕构成名誉侵犯的心理有点关系呢?如果果真如此,那可真是批评的悲哀了。

在笔墨官司中,关于著作权的纠纷与日俱增,偏偏这类纠纷总是笔墨难以解决的,往往会诉诸于法院。我虽然主张笔墨官司最好还是笔墨打,但并不一概反对法院打,只是希望法院能更好地将理性的法律条文与感性的文学创作能更好地结合起来。比如,是否可以针对不同的诉讼对象,组成不同的专家委员会担任起陪审团的角色。让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对诸如抄袭、剽窃、著作权属等问题提出基本的意见,提供给法庭作为审判的依据和参考。这样也可避免外行判内行的现象出现。当然,除了剽窃之类,我对法院是否能判定文学论争还是深表怀疑。文学论争往往并不一定会有什么是非结果,而一旦上了法庭,法官必定会给你一个是非结果,这是文学与法律根本不同的地方。所以《诗刊》与《太原日报》最终庭外和解,文化问题文化解决,应该说是十分明智的。

在热衷于“笔墨官司法院打”的人当中,也颇有一些人根本找错了对象,纯粹是凑热闹,引来文坛的纷纷侧目。如果这也是他们的目的之一,那么也许可以说他们已经部分赢得了官司?韩沪麟先生80年代忠实准确地翻译介绍了法籍华人周勤丽女士的纪实性作品《花轿泪》。书中涉及到的个别当事人认为这部作品侵犯了他们的名誉,他们不在法国找原作者打官司,却跑到中国来状告译者。这本身就找错了对象,完全莫名其妙!莫非他们以为中国法律在维护他们的权益方面比法国法律更为完善?抑或法国法律根本就不理他们的茬?更加莫名其妙的是,南京法院竟果真判决译者及译本出版者败诉!这也再一次表明,“笔墨官司法院打”实在是不敢恭维。与此相似,《中国作家》发表了何建明的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高等院校中的特困生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可这样一篇让人潸然泪下的好作品,竟也惹上了官司,而原告竟是某高校的贫困生等人!就是这样一个颇有“农夫与蛇”色彩的官司,法院依据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毫不留情地判决作者及杂志社败诉,在文坛上再次引起强烈反响!且不说法院判决是否恰当,它至少再次证明法院的条文中并没有道德评判、审美标准或社会效应等诸如此类的概念,将笔墨官司诉诸法院将不可避免地遇到类似《落泪是金》的悲哀的结局!最终获益的可能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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